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台北生活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柒萬元為被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甲○○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貳仟陸佰貳拾伍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三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止,在原告處擔任會計,負責收取住戶繳交之管理費、車位租金等費用;被告乙○○與被告甲○○則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在被告甲○○任職會計期間,被告乙○○囑被告甲○○不要將所收取之款項入帳,被告甲○○遂連續將所收取之管理費、車位租金等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九萬二千六百二十五元侵占入己,所侵占款項則由被告二人花用殆盡。被告二人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證據:援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四三號被告甲○○被訴侵占案件偵查及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卷)所提出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甲○○:㈠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陳述:其確實有侵占,原告主張侵占之金額也與事實相符。一開始就是應被告乙
○○要求暫時挪用擔任原告會計所收取之款項,被告乙○○陳稱到時會將款項補回,後來無法補回。所挪用之款項,大部分供被告乙○○花用,一部分是二人出去現時,共同花用。
二、被告乙○○:㈠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陳述:否認有侵占之事實。
丙、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查詢被告乙○○之前科及在監在押紀錄。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自八十六年四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止,在原告處擔任會計,負責收取住戶繳交之管理費、車位租金等費用。在被告甲○○任職會計期間,被告甲○○之男友即被告乙○○囑被告甲○○不要將所收取之款項入帳,被告甲○○遂連續將所收取之管理費、車位租金等費用合計二百五十九萬二千六百二十五元侵占入己,所侵占款項則由被告二人花用殆盡之事實,為被告甲○○所自認,且有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五月間臺北生活家帳冊、收據存根本、住戶繳交管理費之簽名冊、台北生活家之郵局帳戶往來紀錄附於系爭刑事案件卷可稽(見系爭刑案偵查卷第七至十六頁、第一審卷第五十五至一一四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核對無訛。被告乙○○雖否認其有侵占之事實,惟查被告乙○○要求甲○○挪用前揭款項,並共同花用前揭款項等情,已據共同被告甲○○陳明屬實(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準備程序筆錄),且證人即被告甲○○之父 李隆昇 於刑案偵查時亦證述:「(就你所知乙○○是否經常花用甲○○的錢?)對,因為每次出去幾乎都是甲○○拿錢出來付,像有時乙○○一次修車就要花好幾萬元,都是甲○○拿錢出來:::有一次乙○○來和我說甲○○侵占管委會的公款,並且說他知道甲○○以前拿出來的錢就是侵占來的:::」等語明確,又被告乙○○確有花用前揭侵占款項之事實,復有被告甲○○匯給乙○○之匯款回條聯、支付乙○○所有車輛牌照稅、違規罰單等收據附於刑案一審卷可稽,且被告甲○○亦因與被告乙○○共同侵占,而經本院刑事庭依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判決在卷可稽,被告乙○○所辯未與甲○○共同侵占云云,自不足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共同侵占原告之款項,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並造成原告二百五十九萬二千六百二十五元之損害,依前揭說明,被告二人自應連帶就原告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及被告甲○○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木貴~B法官林玉珮~B法官王美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潘端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