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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