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691號
原告世貿IC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安莉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睿甄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零壹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肆仟參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