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291號

原告 劉榮慧

被告 陳意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意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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