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3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903號

原告 侯賢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蕭玉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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