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60號
抗 告 人  吳明儀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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