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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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21號
原告 黃睿炘
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治政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玉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