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3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林泳宏
被   告  謝琬
      謝琬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
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關於「臺南市○○區○○段○○○○○○號」
及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二人住所地「臺南市中西區」之記載,應分
別更正為「臺南市○○區○○段○○○○○號」及「臺南市安南
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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