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651號
原 告 張坤木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 代理人 何佳臻
被 告 陳建成
陳淑惠
陳淑美
陳淑靜
劉 陳彩梅
兼前列五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英哲
被 告 林 陳彩琴
林 陳彩絢
陳彩雪
陳彩華
陳英俊
兼前列五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柏樑
被 告 陳英和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英洲
被 告 陳英明
張博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6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一編號十二及附表二編號十二有關「
陳彩雲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彩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2有
關「陳彩雪」誤寫為「陳彩雲」,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