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
原 告 江新賓
原 告 江新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
複代理人 偉辰 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江仰純 、 江學曾
法定代理人 江鎮國
被 告 江秀菊
被 告 紀 江秀霞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邢建緯 律師
複代理人 郭昌凱
複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
被 告 江炳堂
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25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