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
原   告  江新賓
原   告  江新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
複代理人  偉辰 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江仰純江學曾
法定代理人  江鎮國
被   告  江秀菊
被   告 紀 江秀霞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邢建緯 律師
複代理人  郭昌凱
複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
被   告  江炳堂
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也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25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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