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253號
原   告  陳鶴峯
       陳志玫
       陳志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徐肇謙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清貴
       蘇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於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測後未陳
明界址應如何確認,依首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
送達7日內提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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