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67號
原   告 強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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