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72號
原 告 可米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4月3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青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72號
原 告 可米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4月3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