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77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1779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捌萬柒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