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6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併查報被告甲○目前之住居所(起訴狀陳報之地址,司法
文書無法送達)及提出被告甲○最近之
)各1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