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原告 張一雄
張明彥 張信彥 張得福 張李淑美 張耀文 張峰議 張玫玲 林溪水 林世興 林秀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07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68,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