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更(一)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8號上訴人 張一雄
張明彥 張得福 張玫玲 張耀文 林世興 林秀雲 張李淑美 張峰議 林錫煌 (即 林溪水 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上訴人兼複代理人 張信彥 上訴人 黃俊賢
黃毓鳴 黃素娟 黃素貞 黃春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張明德 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黃綵璋 被上訴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 律師被上訴人 洪高敏子
高長金 高健宏 鄭振昌 高 郭惠美 鄭惠靜 鄭維裕 鄭維斌 鄭張琴 (即 鄭福連 之承受訴訟人) 鄭燕玲 (即鄭福連之承受訴訟人) 鄭義芳 (即鄭福連之承受訴訟人) 高偉倫 (即鄭福連之承受訴訟人) 鄭燕珠 (即鄭福連之承受訴訟人) 鄭美玲 (即鄭福連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複代理人 賴鴻齊 律師被上訴人 李承龍
高慶隆 高湧金 (原名 高慶煒 ) 蔡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