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煜選任辯護人陶德斌律師選任辯護人 梁宗憲 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020、16773號),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加重強制性交罪之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於民國101年9月5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甲○○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甲○○於案發之初確有與其他共犯相互討論如何答覆警詢之事實,足認被告甲○○面對司法程序時,有企求脫免責任之情形,難認其面臨可能受判之重刑並無規避之可能,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2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饒志民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玉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