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2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內政部宜蘭教養
院法定代理人 夏靜漪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受監護宣告之人 林芸鋒 之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詹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