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34號
原   告  許巧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科佑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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