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3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薛東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請求拒絕給付補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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