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五九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倪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