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毒抗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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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毒抗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一二二0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一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如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醫師認定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頗為草率且主觀意識偏重,實難令人信服,且原法院裁定將抗告人送觀察勒戒,而醫師推翻該裁定,認應強制戒治,顯係有一罪而判之嫌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
三、經查:抗告人自承有三次煙毒前科,醫師綜合判斷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屬專業判斷,抗告人指其偏頗,自嫌無據。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強制勒戒處分,不生一罪兩罰問題,抗告人所提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