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8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施博元 被告 旭慶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被告 陳景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133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萬6633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於101年7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原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洪文慧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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