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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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8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施博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劉健揚 與 陳景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133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萬66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洪文慧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