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建邦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45號裁定自98年11月19日開始更生程序,原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4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經100年度事聲字第28號裁定不予維持。查該裁定意旨係以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部分應僅有新台幣(下同)265,512元而非298,553元,為免其他債權銀行受償金額減少,應予審酌修正。是按照100年度事聲字第28號裁定意旨,將原更生方案予以修正如附表之新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台新銀行│0000000│22.46%│2920│3855│├────┼─────┼────┼────┼────┤│聯邦銀行│265512│4.85%│630│832│├────┼─────┼────┼────┼────┤│遠東銀行│205873│3.76%│489│645│├────┼─────┼────┼────┼────┤│玉山銀行│158678│2.9%│377│498│├────┼─────┼────┼────┼────┤│富全國際│290638│5.3%│689│910││資產公司│││││├────┼─────┼────┼────┼────┤│新光行銷│262207│4.79%│623│822││公司│││││├────┼─────┼────┼────┼────┤│中國信託│76085│1.39%│181│239│├────┼─────┼────┼────┼────┤│渣打銀行│97260│1.77%│230│304│├────┼─────┼────┼────┼────┤│兆豐銀行│140504│2.56%│333│439│├────┼─────┼────┼────┼────┤│大眾銀行│315348│5.76%│749│989│├────┼─────┼────┼────┼────┤│長鑫資產│0000000│33.37%│4338│5728││管理公司│││││├────┼─────┼────┼────┼────┤│萬榮行銷│475844│8.68%│1128│1490││公司│││││├────┼─────┼────┼────┼────┤│板信銀行│132052│2.41%│313│414│├────┼─────┼────┼────┼────┤│債權總額│5,512,498│清償總額│13,000│17,165│├────┼─────┼────┴─┬──┴────┤│清償成數│約25.89%│八年總金額│1,427,095元│├────┼─────┴──────┴───────┤│備註│1.第一階段:第1期至第53期。│││2.第二階段:第54期至第9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