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0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徐良一
被 告 謝建富
謝秀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高雄市○○區○○段二小段14
37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二小段1437-1
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