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098號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永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1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①被告有向原告貸款7萬元之原
  告撥款證明、被告繳息明細資料;②被告現金卡申請書及陸
  續動用借款及繳款明細資料,並指明請求金額計算明細之證
  據)及繕本(含證據資料均應提出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