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098號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永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1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提出①被告有向原告貸款7萬元之原
告撥款證明、被告繳息明細資料;②被告現金卡申請書及陸
續動用借款及繳款明細資料,並指明請求金額計算明細之證
據)及繕本(含證據資料均應提出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