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5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50號
被   告  陳士銘
       梁建輝
       張瑞祥
       陳宗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1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士銘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梁建輝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瑞祥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宗輝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麻張壹佰參拾陸張、骰子捌顆、牌尺捌支、搬風骰子
壹個及賭資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梁建輝高
前曾因相同案件,於民國99年間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
度審簡字第2293號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3,000元確定,於99
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證。爰審酌被告梁建輝不知
悛改,再犯本件賭博罪,被告陳士銘、張瑞祥、陳宗輝無賭
博前科,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對社會公序良俗所
生損害,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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