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617號
原 告 毛喬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都國際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柒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需補繳新臺幣陸拾貳萬
柒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