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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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駿寶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子鈞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