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129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被   告  林桂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號0000-00號車,於民國99年7
月31日,沿台北市○○路○段由北往南行駛於第一車道,行
經上開路段147號處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追撞同向行
駛、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和運公司)所有,由訴外人 董志明 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全案由台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交通分隊處理在案。原告依保險契
約賠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22,155元(烤
漆、鈑金工資共16,300元,零件5,855元),其損害肇因於
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爰依民法第
191之2條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債務人
求償,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2,155元,及自本件訴狀送達
被告之翌日(即10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
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
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現場圖、行照、駕駛執照、車險理賠申請書、估價單
、統一發票、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被告復未到
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
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
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22,155元,
由卷附資料之烤漆、鈑金工資部分為16,300元、零件部分為
5,855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
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
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
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
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
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
1月者,以1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7年3月,
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99年7月31日,
應折舊2年5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此,系爭車輛
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3,88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
捨5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1,973元,是原告共計得請
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18,273元(16300+1973=18273)。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8,273元,及自100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480元(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48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表:
第1年折舊額5855×0.369=2160
第2年折舊額(0000-0000)×0.369=1363
第2年後5個月折舊額(0000-0000-0000)×0.369×5/12
          =359
2年5個月折舊額共
2160+1363+359=38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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