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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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293號
上 訴 人 羅家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23,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等規
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