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聲明應受判決之事項,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以司法狀紙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送至本院。
(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十萬元以下│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一百十元/萬│├─────────────────┼─────────────────┤│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九十九元/萬│├─────────────────┼─────────────────┤│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八十八元/萬│├─────────────────┼─────────────────┤│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七十七元/萬│├─────────────────┼─────────────────┤│逾十億元部分│六十六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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