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0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六一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著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坦承不諱,並誠心接受任何刑罰,惟家中年邁老母領有殘障手冊,且無人照顧,父親又已過世,希望能回家探望老母,將家務安頓好,就按時報到執行。爰請鈞院審酌聲請人犯案後一切坦承不諱,又係自動返國投案,當無逃亡棄保之虞,且隨傳隨到,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持有制式手槍及子彈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又持槍外出,惡性非輕,且通緝在案,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俊雄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