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強盜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同日裁定將被告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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