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投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辜瓊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11月29日投投警偵字第10500232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辜瓊芬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辜瓊芬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1)時間:民國105年8月11日。
(2)地點:南投縣○○市○○路○○號。
(3)行為:販售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於前揭時、地以「joanna0209」
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上販售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
械鋼質甩棍、警棍。
(2)露天拍賣網頁擷取畫面影本1份。
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警械之種類
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
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3項
、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查,本件被移送人販賣之前
揭警械,為行政院95年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000000000A號函
公布「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中警械種類「棍」
之「鋼(鐵)質伸縮警棍)」,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
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而被移送人未依上開法
令規定取得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販售前揭警械
,經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本
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
非行對社會造成潛在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蕭元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