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96號
抗 告 人  李慧敏
上列抗告人與聲起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抗告人就本院105年度壢簡聲字第96號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提
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105年10月31日裁
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5年
11月10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戶籍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足
憑,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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