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NANQUILDERRICKJAYDABU( 南奎 )
RODRIGUEZJOHNREGGIEQUIAMBAO( 強尼 )
ENRIQUZEMARKLOUIEESGUERRA( 馬克 )
SANTIAGOAILEENACOSTA( 艾玲 )
ANDRESMARIDELJAVIER( 代兒 )
REGATONLENIDELIN( 雷妮 )
NICOLASROBIELLAMES( 露比 )
上 七 人
代 理 人 蕭俊龍 律師
相 對 人 耀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許志遠 住桃園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0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兩造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已獲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案件概述單、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
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專用委任狀等
資料可證,另觀聲請人所訴內容亦非顯無理由,是其所為訴
訟救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