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簡字第364號
原 告 蔡字紳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
被 告 威舜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固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具狀表示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現於大陸處理工廠業務,不克出庭等語,惟本件被告為威
舜科技有限公司,開庭通知亦已於105年11月3日即合法送達
於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庭,被
告自可委任律師、其員工或他人為訴訟代理人,且被告稱其
無法出庭亦未附任何證明,自難認被告有正當理由不到場,
是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新臺幣(下
同)10,589,000元之支票7紙(下稱系爭支票),經屆期提
示,竟均遭退票,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兩造曾因其
他票據關係涉訟,惟該案就原因關係之認定尚有違誤之處。
爰依票據法第126條、13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僅於民事
請假狀表示:兩造間之票據及原因關係尚有傳訊證人 謝益裕
到庭對質之必要等語。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
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
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
,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
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
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
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經查: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
發之系爭支票,均遭退票而未獲支付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至原告稱兩造曾因其他票據關
係涉訟,他案判決所認定之原因關係有所違誤等語,與本件
無涉。至本件票據原因關係,被告如有得對抗執票人之事由
,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本件被告未就本件票據原因關係
提出答辯事由及證據,僅於民事請假狀上表示兩造間之票據
及原因關係尚有傳訊證人謝益裕到庭對質之必要等語,自難
認被告得據此無須負票據責任。從而,原告依票據法第126
條、133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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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自105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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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金額(新臺│付款人│支票號碼│發票人│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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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年11月6日│985,880元│臺灣銀行│AJ0000000│威舜科技│
││││員林分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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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年11月6日│1,953,700元│臺灣銀行│AJ0000000│威舜科技│
││││員林分行││有限公司│
├──┼───────┼──────┼────┼─────┼────┤
│3│104年11月30日│1,335,950元│臺灣銀行│AJ0000000│威舜科技│
││││員林分行││有限公司│
├──┼───────┼──────┼────┼─────┼────┤
│4│104年12月3日│1,618,700元│臺灣銀行│AJ0000000│威舜科技│
││││員林分行││有限公司│
├──┼───────┼──────┼────┼─────┼────┤
│5│104年12月3日│1,579,090元│臺灣銀行│AJ0000000│威舜科技│
││││員林分行││有限公司│
├──┼───────┼──────┼────┼─────┼────┤
│6│104年12月7日│1,561,500元│臺灣銀行│AJ0000000│威舜科技│
││││員林分行││有限公司│
├──┼───────┼──────┼────┼─────┼────┤
│7│104年12月7日│1,554,180元│臺灣銀行│AJ0000000│威舜科技│
││││員林分行││有限公司│
├──┴───────┴──────┴────┴─────┴────┤
│合計10,58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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