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 簡易庭 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310號
原 告 李沅諺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被 告 李柯金鳳
李隨吉
李垂榔
李素氣
李素如
李隨旺
李天地
李晉頡
李文照
李文男
李文苑
李泗滄
李泗炳
李國言
李泗烈
李綮昇
李金培
李益原
李富裕
施 李話
李松山
李江松
李隨友
李振松
李義三
李垂泰
李光華
李一聰
李明雄
李銘輝
李振雄
李長興
李赫宇
李加奈
李偲綺
李賴麥
李芳 洲
李芳存
李芳祥
李芳玲
李慶永
沈 李富美
吳錦川
吳桂長
吳桂文
吳玉津
張皓雲
張秦 維
張翔然
李金如
李金龍
楊如柏
楊真真
楊巧巧
楊妙妙
楊瑋能
楊岱樺
楊曉白
謝明 秀
陳世基
陳淑薰
陳淑津
陳 靖涵
陳妙蘭
楊麗藻
李瑞 謀
李瑞芳
李瑞祥
李蓉華
李蓉玫
方 鑫岩
方 枸清
方彥棻
黃光 茂
黃保發
李龍井
李秀美
李仕勲
李瑞彬
李秀枝
李秀敏
李 周雪娥
李振宗
李永傑
李永發
李芳泉
李泗燃
李盤瀧
李振謀
李芳奇
李志能
李嘉哲
李嘉祐
李隨華
李誠
李瑞
李凱致
李隨松
李翠芬
李翠芳
李漢波
李志政
李志禮
李佳偉
李崎萱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麗君 住同上
被 告 李佳蕙 住同上
李芳釗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李美虹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
李美玲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
○號
李榮泰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劉美鈴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
李奇翰 住同上
李芳佳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
李秀滿 住台中市○區○○○路○○○○○號
李秀梅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十一樓之
3
李宏哲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高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李望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城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李文良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號
李慶嘉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
林玉貴 住台中市○區○○街○○○號7樓之4
李昭明 住彰化縣○○鄉○○村○○○巷00弄0
號
李邊財 住台北市○○區○○路○○○號3樓
李琨煌 住彰化縣○○鄉村○村○○路○段○○巷
○○號
李垂沛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李埀錦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垂讓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李建郎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進益 住彰化縣○○鄉○○村○○○巷00弄00
號
李進登 住台中市○○區○○路○○號
李山田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李坊社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李山寶 住同上
李志哲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巷○○○號
李木 記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振綿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巷○○○號
李妙墩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
5
李煇煌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李鎗州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李奉宜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李長政 住同上
李建旺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弄
○號
李灣斌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號
李錦雙 住彰化縣○○鄉○○村○○路○○巷○○弄
○號
李根義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巷
○○號
李金福 住台中市○○區○○里○○路○○○巷○○
號
李丙戌 即 李丙戍
住彰化縣○○鄉○○村○○○巷00弄○
00號
李堆鉢 住桃園市○○區○○里○○○街○○○○
號
李介錫 住台中市○○區○○路○○○巷○○號
李瑞雄 住台中市○○區○○○街○○號
李昌子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居彰化縣○○鄉○○村○○巷00號
李瑞勝 住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3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李瑞振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11樓之2
李瑞杰 住台中市○○區○○○街○○號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黃冠智 住高雄市○○區○○里○○街○○號
黃妙印 住高雄市○○區○○里○○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李柯金鳳、李隨吉、李隨旺、李垂榔、李素氣、李素如應就
被繼承人 李木通 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2160分之60,辦
理繼承登記。
被告李赫宇、李加奈、 李偲綺應 就被繼承人 李建樺 所遺如附表所
示土地,應有部分172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李瑞雄、李瑞勝、李瑞振、李瑞杰、李昌子應就被繼承人李
瑞元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2160分之120,辦
理繼承登記。
被告 方鑫岩 、 方枸清 、方彥棻應就被繼承人 方金連 所遺如附表所
示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2160分之1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 劉美玲 、李奇翰應就被繼承人 李芳下 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
公同共有應有部分2160分之6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錦川、吳桂長、吳桂文、吳玉津應就被繼承人吳 李金喜 所
遺如附表所示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2160分之20辦理繼承登記
。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
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方式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①被告李柯金鳳、李隨吉、李隨旺、李
垂榔、李素氣、李素如應就被繼承人李木通所遺如附表所示
土地(下爭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160分之60辦理繼承登記。
②被告李赫宇、李加奈、李偲綺應就被繼承人李建樺所遺系
爭土地應有部分172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③被告李瑞雄、
李瑞勝、李瑞振、李瑞杰、李昌子應就被繼承人 李瑞元 所遺
系爭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2160分之120辦理繼承登記。④
被告方鑫岩、方枸清、方彥棻應就被繼承人方金連所遺系
爭土地公同共有應有部分2160分之10辦理繼承登記。⑤被告
劉美玲、李奇翰應就被繼承人李芳下所遺系爭土地公同共有
應有部分2160分之60辦理繼承登記。⑥被告吳錦川、吳桂長
、吳桂文、吳玉津應就被繼承人 吳李金喜 所遺系爭土地公同
共有應有部分2160分之20辦理繼承登記。⑦兩造共有系爭土
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
比例分配之。其主張略以:系爭土地為原告與原共有人李木
通、李建樺、李瑞元、方金連、李芳下、吳李金喜及被告李
天地、李晉頡、李文照、李文男、李文苑、李泗滄、李泗炳
、李國言、李泗烈、李綮昇、李金培、李益原、李富裕、施
李話、李松山、李江松、李隨友、李振松、李義三、李垂泰
、李光華、李一聰、李明雄、李銘輝、李振雄、李長興、李
宏哲、李高、李望、李城、李文良、李慶嘉、林玉貴、李
昭明、李邊財、李琨煌、李垂沛、李埀錦、李垂讓、李建郎
、李進益、李進登、李山田、李坊社、李山寶、李志哲、李
木記、李振綿、李妙墩、李煇煌、李鎗州、李奉宜、李長政
、李建旺、李灣斌、李錦雙、李根義、李金福、李丙戌即李
丙戍、李堆鉢、李介錫、李瑞雄、李昌子、李瑞勝、李瑞振
、李瑞杰、李龍井、李秀美、李仕勲、李瑞彬、李秀枝、李
秀敏、 李周雪娥 、李振宗、李永傑、李永發、李芳泉、李泗
燃、李盤瀧、李振謀、李芳奇、李志能、李嘉哲、李嘉祐、
李隨華、李誠、李瑞、李凱致、李隨松、李翠芬、李翠芳、
李漢波、李志政、李志禮、李佳偉、李崎萱、李佳蕙、李芳
釗、李美虹、李美玲、李榮泰、李芳佳、李秀滿、李秀梅、
李賴麥、 李芳洲 、李芳存、李芳祥、 李秀玲 、李慶永、沈李
富美、張皓雲、 張秦維 、張翔然、李金如、李金龍、楊如柏
、楊真真、楊巧巧、楊妙妙、楊瑋能、楊岱樺、楊曉白、謝
明秀、陳世基、陳淑薰、陳淑津、 陳靖涵 、陳妙蘭、楊麗藻
、 李瑞謀 、李瑞芳、李瑞祥、李蓉華、李蓉玫、 黃光茂 、黃
保發、黃冠智、黃妙印所共有,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所示。惟
:⑴原共有人李木通於民國103年3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
被告李柯金鳳、李隨吉、李隨旺、李垂榔、李素氣、李素如
等6人。⑵李建樺於103年3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李赫
宇、李加奈、李偲綺等3人,茲因上開繼承人均怠於辦理繼
承登記, 爰訴 請渠 等分別就被繼承人李木通、李建樺所遺系
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⑶原共有人李瑞元於103
年3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李瑞雄、李瑞勝、李瑞振、李
瑞杰、李昌子等5人。⑷方金連於103年10月4日死亡,其繼
承人有方鑫岩、方枸清、方彥棻等3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黃保發、黃冠智、黃妙印已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方金連遺產之
繼承,故未將黃保發、黃冠智、黃妙印列為方金連之繼承人
。⑸原共有人李芳下於104年3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劉美
鈴、李奇翰等2人。⑹原共有人吳李金喜於103年11月4日死
亡,其繼承人有吳錦川、吳桂長、吳桂文、吳玉津等4人,
因上開繼承人亦怠於辦理繼承登記,爰訴請渠等分別就被繼
承人李瑞元、方金連、李芳下、吳李金喜所遺系爭土地之公
同共有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又系爭土地既無不能分割之
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因不能協議分
割,且共有人多達154人,大多數共有人能分得之土地面積
均不足1平方公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爰請求准予變價分
割等語。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
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此為民法第759條所明定。而分割共有物,性
質上為處分行為,依上開法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
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自不得分割共
有物。因此,本件原告為分割共有物,以訴訟經濟而一併請
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尚無不合,自應准許。查系爭土地登記所有權人①李木通於
103年3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李柯金鳳、李隨吉、李
隨旺、李垂榔、李素氣、李素如等6人。②李建樺於103年3
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被告李赫宇、李加奈、李偲綺等3人
。③李瑞元於103年3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李瑞雄、李瑞
勝、李瑞振、李瑞杰、李昌子等5人。④方金連於103年10月
4日死亡,其繼承人有方鑫岩、方枸清、方彥棻等3人,同一
順序之繼承人黃保發、黃冠智、黃妙印已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方金連遺產之繼承。⑤李芳下於104年3月22日死亡,其繼承
人有劉美鈴、李奇翰等2人。⑥吳李金喜於103年11月4日死
亡,其繼承人有吳錦川、吳桂長、吳桂文、吳玉津等4人。
上開繼承人均怠於辦理繼承登記等事實,有原告所提出土地
登記第三類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5年3月21日高少家美家司志103司繼字
第3859號函為證,故原告基於共有人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請求如主文第一至六項之共有人辦理繼承登記,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6項所示。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
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
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土
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丁種建築用地,
面積僅47.23平方公尺之事實,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稽
,又系爭土地前經他案履勘現場結果,系爭土地為空地,荒
廢中,生長雜木,無人管理等情,有本院102年度彰簡字第
563號卷宗所附102年10月24日勘驗筆錄可憑。是以系爭土地
如依兩造之應有比例為原物分割,則各共有人分得面積極小
,無法為有效利用,難以實現土地經濟利用價值,自有難以
原物分割之情形。倘若將系爭土地全部分配予兩造其中一人
,則又將產生補償金問題,如需鑑定則所費過鉅,且易生補
償糾紛。如依原告所提變價分割方案,則較為簡便,且有意
取得土地之人,亦得各視其需求參與競標,以求取得使用之
不動產所有權全部,未能取得之一方,仍可分配價金,是以
系爭不動產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應
有部分比例為分配,當可兼顧兩造共有人之利益,應屬可採
,爰判決如主文第7項所示。
㈢關於訴訟費用部分,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分
割後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應按應有部
分比例亦即依附表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
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
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原告及被告均應負擔訴訟費用如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
示,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
85條第1項但書、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明俊
附表:
┌────────┬─────────────────────────┐
│土地坐落│彰化縣○○鄉○○○段○○○○號│
├────────┼─────────────────────────┤
│地目│建│
├────────┼─────────────────────────┤
│面積│47.23平方公尺│
├──┬─────┴─────────┬──────┬────────┤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1│李柯金鳳、李隨吉、李隨旺、李垂│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榔、李素氣、李素如│60/2160│60/2160│
├──┼───────────────┼──────┼────────┤
│2│李天地│5/2160│5/2160│
├──┼───────────────┼──────┼────────┤
│3│李晉頡│45/2160│45/2160│
├──┼───────────────┼──────┼────────┤
│4│李文照│24/2160│24/2160│
├──┼───────────────┼──────┼────────┤
│5│李文男│24/2160│24/2160│
├──┼───────────────┼──────┼────────┤
│6│李文苑│24/2160│24/2160│
├──┼───────────────┼──────┼────────┤
│7│李泗滄│12/2160│12/2160│
├──┼───────────────┼──────┼────────┤
│8│李泗炳│12/2160│12/2160│
├──┼───────────────┼──────┼────────┤
│9│李國言│12/2160│12/2160│
├──┼───────────────┼──────┼────────┤
│10│李泗烈│12/2160│12/2160│
├──┼───────────────┼──────┼────────┤
│11│李綮昇│10/2160│10/2160│
├──┼───────────────┼──────┼────────┤
│12│李金培│10/2160│10/2160│
├──┼───────────────┼──────┼────────┤
│13│李益原│16/2160│16/2160│
├──┼───────────────┼──────┼────────┤
│14│李富裕│16/2160│16/2160│
├──┼───────────────┼──────┼────────┤
│15│ 施李話 │1/36│1/36│
├──┼───────────────┼──────┼────────┤
│16│李松山│1/108│1/108│
├──┼───────────────┼──────┼────────┤
│17│李江松│1/108│1/108│
├──┼───────────────┼──────┼────────┤
│18│李隨友│60/2160│60/2160│
├──┼───────────────┼──────┼────────┤
│19│李振松│20/2160│20/2160│
├──┼───────────────┼──────┼────────┤
│20│李義三│1/36│1/36│
├──┼───────────────┼──────┼────────┤
│21│李垂泰│45/2160│45/2160│
├──┼───────────────┼──────┼────────┤
│22│李光華│1/216│1/216│
├──┼───────────────┼──────┼────────┤
│23│李一聰│16/2160│16/2160│
├──┼───────────────┼──────┼────────┤
│24│李明雄│16/2160│16/2160│
├──┼───────────────┼──────┼────────┤
│25│李銘輝│90/2160│90/2160│
├──┼───────────────┼──────┼────────┤
│26│李振雄│1/1728│1/1728│
├──┼───────────────┼──────┼────────┤
│27│李長興│1/1728│1/1728│
├──┼───────────────┼──────┼────────┤
│28│李赫宇、李加奈、李偲綺│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1/1728│1/1728│
├──┼───────────────┼──────┼────────┤
│29│李宏哲│1/1728│1/1728│
├──┼───────────────┼──────┼────────┤
│30│李高│40/2160│40/2160│
├──┼───────────────┼──────┼────────┤
│31│李望│40/2160│40/2160│
├──┼───────────────┼──────┼────────┤
│32│李城│40/2160│40/2160│
├──┼───────────────┼──────┼────────┤
│33│李文良│40/2160│40/2160│
├──┼───────────────┼──────┼────────┤
│34│李慶嘉│10/2160│10/2160│
├──┼───────────────┼──────┼────────┤
│35│林玉貴│45/2160│45/2160│
├──┼───────────────┼──────┼────────┤
│36│李昭明│90/2160│90/2160│
├──┼───────────────┼──────┼────────┤
│37│李邊財│12/2160│12/2160│
├──┼───────────────┼──────┼────────┤
│38│李琨煌│45/4320│45/4320│
├──┼───────────────┼──────┼────────┤
│39│李垂沛│45/4320│45/4320│
├──┼───────────────┼──────┼────────┤
│40│李埀錦│10/2160│10/2160│
├──┼───────────────┼──────┼────────┤
│41│李垂讓│10/2160│10/2160│
├──┼───────────────┼──────┼────────┤
│42│李建郎│1/324│1/324│
├──┼───────────────┼──────┼────────┤
│43│李進益│1/324│1/324│
├──┼───────────────┼──────┼────────┤
│44│李進登│1/324│1/324│
├──┼───────────────┼──────┼────────┤
│45│李山田│1/972│1/972│
├──┼───────────────┼──────┼────────┤
│46│李坊社│1/972│1/972│
├──┼───────────────┼──────┼────────┤
│47│李山寶│1/972│1/972│
├──┼───────────────┼──────┼────────┤
│48│李志哲│1/972│1/972│
├──┼───────────────┼──────┼────────┤
│49│ 李木記 │1/972│1/972│
├──┼───────────────┼──────┼────────┤
│50│李振綿│1/972│1/972│
├──┼───────────────┼──────┼────────┤
│51│李妙墩│45/2160│45/2160│
├──┼───────────────┼──────┼────────┤
│52│李煇煌│1/96│1/96│
├──┼───────────────┼──────┼────────┤
│53│李鎗州│1/96│1/96│
├──┼───────────────┼──────┼────────┤
│54│李奉宜│1/648│1/648│
├──┼───────────────┼──────┼────────┤
│55│李長政│1/648│1/648│
├──┼───────────────┼──────┼────────┤
│56│李建旺│1/648│1/648│
├──┼───────────────┼──────┼────────┤
│57│李灣斌│1/120│1/120│
├──┼───────────────┼──────┼────────┤
│58│李錦雙│45/2160│45/2160│
├──┼───────────────┼──────┼────────┤
│59│李根義│18/2160│18/2160│
├──┼───────────────┼──────┼────────┤
│60│李金福│18/2160│18/2160│
├──┼───────────────┼──────┼────────┤
│61│李丙戌即李丙戍│1/432│1/432│
├──┼───────────────┼──────┼────────┤
│62│李堆鉢│1/432│1/432│
├──┼───────────────┼──────┼────────┤
│63│李介錫│20/2160│20/2160│
├──┼───────────────┼──────┼────────┤
│64│李瑞雄、李昌子、李瑞勝、李瑞振│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李瑞杰│120/2160│120/2160│
├──┼───────────────┼──────┼────────┤
│65│李龍井│1/27│1/27│
├──┼───────────────┼──────┼────────┤
│66│李秀美│20/10800│20/10800│
├──┼───────────────┼──────┼────────┤
│67│李仕勲│20/10800│20/10800│
├──┼───────────────┼──────┼────────┤
│68│李瑞彬│20/10800│20/10800│
├──┼───────────────┼──────┼────────┤
│69│李秀枝│20/10800│20/10800│
├──┼───────────────┼──────┼────────┤
│70│李秀敏│20/10800│20/10800│
├──┼───────────────┼──────┼────────┤
│71│李周雪娥│48/2160│48/2160│
├──┼───────────────┼──────┼────────┤
│72│李振宗│1/324│1/324│
├──┼───────────────┼──────┼────────┤
│73│李永傑│1/324│1/324│
├──┼───────────────┼──────┼────────┤
│74│李永發│1/324│1/324│
├──┼───────────────┼──────┼────────┤
│75│李芳泉│1/324│1/324│
├──┼───────────────┼──────┼────────┤
│76│李泗燃│40/2160│40/2160│
├──┼───────────────┼──────┼────────┤
│77│李盤瀧│24/2160│24/2160│
├──┼───────────────┼──────┼────────┤
│78│李振謀│12/2160│12/2160│
├──┼───────────────┼──────┼────────┤
│79│李芳奇│12/2160│12/2160│
├──┼───────────────┼──────┼────────┤
│80│李志能│5/2160│5/2160│
├──┼───────────────┼──────┼────────┤
│81│李嘉哲│1/216│1/216│
├──┼───────────────┼──────┼────────┤
│82│李嘉祐│1/216│1/216│
├──┼───────────────┼──────┼────────┤
│83│李隨華│60/2160│60/2160│
├──┼───────────────┼──────┼────────┤
│84│李誠│45/4320│45/4320│
├──┼───────────────┼──────┼────────┤
│85│李瑞│45/4320│45/4320│
├──┼───────────────┼──────┼────────┤
│86│李凱致│5/2160│5/2160│
├──┼───────────────┼──────┼────────┤
│87│李沅諺│1/120│1/120│
├──┼───────────────┼──────┼────────┤
│88│李隨松│1/72│1/72│
├──┼───────────────┼──────┼────────┤
│89│李翠芬│1/144│1/144│
├──┼───────────────┼──────┼────────┤
│90│李翠芳│1/144│1/144│
├──┼───────────────┼──────┼────────┤
│91│李漢波│90/2160│90/2160│
├──┼───────────────┼──────┼────────┤
│92│李志政、李志禮、李佳偉、李崎萱│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李佳蕙│16/2160│16/2160│
├──┼───────────────┼──────┼────────┤
│93│李芳釗、李美虹、李美玲│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1/36│1/36│
├──┼───────────────┼──────┼────────┤
│94│李榮泰、劉美玲、李奇翰、李芳佳│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李秀滿、李秀梅、李賴麥、李芳│20/2160│20/2160│
││洲、李芳存、李芳祥、李秀玲、李│││
││慶永、沈李富美、吳錦川、吳桂長│││
││、吳桂文、吳玉津、張皓雲、張秦│││
││維、張翔然、李金如│││
├──┼───────────────┼──────┼────────┤
│95│李金龍│1/108│1/108│
├──┼───────────────┼──────┼────────┤
│96│楊如柏、楊真真、楊巧巧、楊妙妙│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楊瑋能、楊岱樺、楊曉白、謝明│10/2160│10/2160│
││秀、陳世基、陳淑薰、陳淑津、陳│││
││靖涵、陳妙蘭、楊麗藻、李瑞謀、│││
││李瑞芳、李瑞祥、李蓉華、李蓉玫│││
││、方鑫岩、方枸清、方彥棻、黃光│││
││茂、黃保發、黃冠智、黃妙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