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周建廷
代 理 人 廖國欽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慕迭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
件(本院104年度北簡字第1190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四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九○四號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
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北簡字第11904號(下
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因對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言詞辯
論筆錄之記載內容有查核比對及提出更正之範圍與內容之必
要,以維護被告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
105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於聲請狀意旨敘明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
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
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是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
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