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司板簡調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板簡調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吳基松
相 對 人  張和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和忠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仟
貳佰萬元,應徵聲請費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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