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春生吳蔡金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66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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