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隆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明美 代理人 陳淑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2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8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0年2月2日,是日為農曆除夕,自該日起至100年2月7日起為春節假期,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8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洪佳如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隆鉅工程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99年8月30日│1,300,000元│BN0000000││││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