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29號
原   告   洪澤勳
被   告  力訊聯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卉
被   告  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柏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柏彰承受其訴
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
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黃家芸 ,嗣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於民國100年5月30日變更為黃柏彰
,訴訟程序因而當然停止,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變
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被告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後之法
定代理人黃柏彰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本
院得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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