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坤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素琴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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