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7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鎰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給付
土地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所提之上訴狀內未載明原判決應為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算上訴利益並命其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
書狀補陳上訴聲明,並依聲明範圍,按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
六前段規定,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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