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594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韻婷
上列原告因與 邱德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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