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鼎禾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延旭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